禁运物品


承运契约条款

严禁承运违禁品包括冒牌货品及任何侵权物品等,违者一律送官究治,有关户口亦会被即时终止。

发运人或阁下和本公司作为承运人须承认以下各项条款,作为共同遵守,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条件。阁下自成功确认订单或支付物流订单起,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契约之条款。

1) 易燃、易腐烂或具毒性、爆炸性、杀伤性、腐蚀性及放射性之危险品;

2) 毒品或吸毒之相关器具;

3) 妨害风化之图书、照片、雕塑品或器具;

4)侵犯商标、著作权或智慧财产权之物品;

5) 货币、增值税发票、其他税票或有价证券、金银财宝、古董、贵重金属;

6) 活动物、植物或种子;

7) 具通信性质之信函;

8) 电子用品;

9) 一切粉末、液体物品及光碟;

10) 非正品/仿单的货品 (如客人所寄的非正品或仿单的货品,不论货品寄失与否,本公司一律不会作出赔偿);

11) 外贸余单的货品;

12) 怀疑是品牌非正品的货品。如说明是正品, 但价钱是不合理地低的货品;

13) 受到香港海关进口管制及澳门海关的禁运物品,如食物或中药材等;

14) 不符合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,部门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货品;